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程序的原则有哪些?
答: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用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则的确认,对标准等强制性认证规则的变更作出安排。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和标准更新后获证产品的确认原则是: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新标准的强制采用日期
(1)对于列入认证实施规则内的标准,标准变更时,原则上按标委发布的实施规则中的检测标准,认监委不再另发有关更新标准和新标准采用日期的通知。如遇特殊情况,认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标准采用、认证程序和过渡等作出安排。
(2)对于新发布目录内所采用的标准,按照认监委公布的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
2.认证机构应收费标准更新信息。国家发布新标准后,认证机构应在适当时机,向啐监委报送标准更新信息和采用新标准建议,以及新旧标准差异、对获证产品的确认程序。
3.为保证各认证机构间的确认基本要求相互协调,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对提出的确认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新标准的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期间,凭申请人的申请可按新标准或旧标准进行认证检测(仅指认证);实施日期后必须按新标准认证检测。
5.对茑产品的确认程序应本着保证认证目的(如安全、EMC)为原则 ,在此基本上根据具体的标准更新情况制定便捷的程序进行确认。
6.认监委与标委建立釃沟通机制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
52.什么叫多功能产品?
答:多功能产品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产品。
目前,多功能产品常见于同时具有信息技术设备和广播电视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电信终端产品和信息技术设备或广播电视设备功能产品。如复印、传真、打印一体机,带音频、视频输出和/或调制解调卡的多媒体计算机产品、带视频输入的显示器、带与计算机相连的数据端口的信息家电产品等。
53. 多功能产品检测任务是如何分配的?
答: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对多功能产品进行归类,由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对于个别项目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分包缎带其它指定的检测机构。
54. 多功能产品应满足哪些认证规则?
答:对多功能产品除要满足主动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外,还必须东路其他功能对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包括样品检测及工厂审查要求。单元划分、榈检测应以主动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检测标准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及检测标准或检测项目。
多功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应反映检测中实际使用的主要检测标准和兼顾标准。
55. 多功能产品认证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原则
答:1.对于信息技术和音视频设备的多功能产品
(1)以一个实施规则的标准为主进行检测,对于用途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产品以GB4943、GB9254、GB17625.1为主要检测,对于用途以广播电视为主的产品以GB8898、GB13837、GB17625.1为主要检测标准。
(2)对于安全项目的检测,按IEC导则112“多媒体设备的安全导则”要求进行;对于电磁兼容的检测,以一个标准为主进行检测的基础上,增加检测项目,如对于带音频、视频输出的计算机产品按GB13837增加音频、视频传导功率测量(若带射频输出,增加射频输出端无用信号测量)等,对于数字音像设备按GB9254辐射骚扰场强测量(不只限制基波和谐波,新的CISPR13正在增加相关内容);本条在没有新国家标准发布前暂不执行。
2.对于信息技术设备中含有电信终端功能产品的多功能产品
(1)以信息技术设备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电信终端产品的实施规则,有雷击检测要求的,要按规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3.信息家电产品
(1)以家用电器产品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实施规则(具体兼顾内容待讨论)。
4.多功能产品中,一部分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其他部分功能为非目录内产品。
多功能产品中,只要整机的主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则原则上办公室为目录内产品。
怎样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56.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57.企业申请认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
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
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58.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9.认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60.如何申请?
答:各认证机构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申请程序。
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例;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
www.cqc.com.cn)或通过文件(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的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