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燃器具产品如果要出口到欧盟,在该燃器具产品投放欧盟单一市场或投入服务前必须考虑该产品适用哪些欧盟指令,比如燃器具指令GAD、低电压指令LVD(如果产品含有电气部分)、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如果产品含有电子线路)、锅炉能效指令BED(如果产品是燃气锅炉、壁挂炉或两用炉等)。然后考虑分别用什么样的产品评估模块和由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实现产品标记CE标志,最后才考虑适用哪些具体的产品技术标准。
燃气具CE认证适用的欧盟指令
燃气具指令——毋庸置疑,燃气具产品肯定适用欧盟燃气具指令(GAD)。燃气具指令包括的产品范围为:以气体燃料为主要能源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及用于这些器具的安全控制部件或组件,如果器具含有水来工作,则水正常工作的温度不超过105OC。纯工业过程用途的燃气燃烧设备不属于燃气具指令范围。
锅炉能效指令——以液态燃料或气态燃料为主要能源、以水为热传递媒介、额定输出功率在4kW和400kW之间的器具为锅炉能效指令的产品范围。一般燃气热水器、热气壁挂炉都适用锅炉能效指令。
低电压指令——额定输入电压在50~1000Vac或75~1500Vdc的普通电器产品均应适用低电压指令的要求。燃气具产品如果使用了市电给控制电路供电,则该产品同时也要满足低电压指令即电气安全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指令——普通电器产品均适用电磁兼容性指令。燃气具产品如果使用了控制电路控制燃气供给,不管这个控制电路是由市电还是干电池供应电能,产品都应该满足电磁兼容性指令的要求。
燃气具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块和由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
燃气具指令——燃气具指令包含的评估模块有六个,分别称之为:模式B、C、D、E、F和G。由这些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有五种,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厂商的选择,五种评估程序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取得CE认证。以流程图的方式可以右上角的图表示。
锅炉能效指令——类似于燃气具指令,但少了模式F和G。共有四个模块:模式B、C、D和E,三个由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B-C、B-D和B-E。
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均可以适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取得CE标志,但要有相关的产品技术资料备查。
燃气具产品符合性评估所用的具体技术标准
燃气种类:EN 437
家用燃气灶具、烤箱:EN 30
户外烧烤炉:EN 498、EN 484 户外器具:EN 497
取暖器:EN 449、EN 461、EN 1596、EN 14543、EN 509、EN 613、EN 1266、prEN 14829、EN 13278
卡式炉及类似器具:EN 521
家用热水器:EN 26、EN 89
中央取暖锅炉:EN 13836、EN 677、EN 625、EN 656、EN 297、EN 483、EN 303
大型商用炊饮设备:EN 203
燃气安全控制部件:EN 298、EN 161、EN 125、EN 12067、EN 1106、EN 257、EN 126、EN 88、EN 1854、EN 13611、EN 1643、EN 12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