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玩具测试标准
ASTM F963有一些重要的、且对检测结果影响较大的细节极易被大家忽略,而这些细节经常会对测试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能改变测试结果。笔者曾经在本刊对
6种情况进行过分析,现在根据玩具检测的实践经验,再对
11个细节方面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及详细解释,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西谚有云:
“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里
”。笔者希望检测人员在按标准
ASTM F963检测玩具时加以考虑和重视。
1.
不同年龄段的电动玩具,其电池表面温度测试要求不相同
标准
4.25.7
.1项
“本要求适用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所有电池驱动玩具。另外,供
96个月或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电池驱动玩具,应在合理可预见的滥用后符合本要求
”方面注意点:
该条款应理解为标准
4.25.7项
“电池的表面温度不能超过
71摄氏度
”的要求,年龄段为
8~
14岁的儿童在正常使用电池驱动玩具时适用;对于使用年龄段为
8岁以下儿童的电池驱动玩具不仅要在正常使用时适用,而且在滥用试验后也要适用。其中应特别注意的是在按照标准
8.7.1项
“跌落试验
”中的
“每次跌落后应让试样自然停止
,并应在继续跌落前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
”的要求做测试时,要在每一次跌落后均进行电池的温升测试,以尽可能及时发现最容易达到短路的状态。
2.“
可洗的玩具
”的要求与其他标准有差异
在标准
8.5.1项
“可洗的玩具
”方面应意点:
该条款中并无针对玩具使用年龄段方面的限制,且可洗的玩具要按照标准
8.5.1
.1项
“机器洗涤和滚筒干燥的条件
”的要求进行处理。而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的
A.4.2项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中则写明
“玩具在经过
A.5.1-A.5.23相关正常使用测试后,如无特别说明,对于预定供
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按
A.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进行滥用测试
”。而标准
A.5.23项为
“可洗涤玩具的预处理
”,即可洗的玩具应在预处理后才能进行滥用测试,但其针对的只是
“如无特别说明,对于预定供
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ISO 8124-1:2007(玩具安全-与机械和物理性能有关的安全方面)中的
4.2项亦是如此。欧盟标准
EN 71-1:2005(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中则没有
“可洗的玩具的预处理
”的概念。
3.
拉力试验中的拉力有平行及垂直于测试部件主轴两种情况
在标准
8.9项
“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
”测试方面应注意:
拉力试验的拉力应先用平行于测试部件主轴的力拉,后用垂直于测试部件主轴的力拉。标准
GB 6675中的
A.5.24.6
.1项和
ISO 8124-1中的
5.24.6.1项也是如此,而标准
EN 71-1中的
8.4.2项则无此要求。
4.
弹射物的冲击试验较易被忽略
在标准
8.15.4项
“弹射物的冲击试验
”的测试方面应注意:
该项测试较易被忽略。此项测试为
ASTM F963所独有的测试项目,仅在标准
4.21.1
.4项中有提及,原文如下
“按
8.15.4的方法进行测试,保护端射向固体时不能产生或暴露出危险的尖点和边缘
”。而标准
GB 6675,
EN 71-1和
ISO 8124-1中都无此项测试。
5.
乘骑玩具负载的重心高度与其他标准有差异
在标准
8.16.4项应注意:
该条款规定,乘骑玩具的负载
“应该设计成重心高度为
8.7±0.5in(
220mm±13mm)
”,而标准
EN 71-1的
8.21项,
ISO 8124-1的
5.12.2项和
GB 6675中
A.5.12.2项设计重心高度的要求则为
220mm±10mm。另标准
EN 71-1的
A.46项
“静态强度
”中却又有负载
“不必考虑重心,可以用沙袋或类似的物体
”来替代的解释,但
EN 71-1的附录
A仅为参考性附录,
EN 71-1的
8.21项则是强制性条款。
6.
某些特定的玩具娃娃要按适用三岁以下标准进行相关测试
在标准强制性附录
A1“年龄分组指南
”方面应注意:
其中的标准
A
1.4.4.1项
“玩具娃娃-供握持或搂抱的,身体柔软的婴儿娃娃或人物娃娃,填充的或
“豆袋
”娃娃,面貌简单的碎布娃娃或布娃娃(包括附件),和面貌简单,四肢连接处关节活动范围有限的轻型塑料娃娃
”,凡属该条款范围内的玩具娃娃,不管其所标示的适用年龄段是否为三岁以上,都要按适用年龄段为三岁以下进行相关测试。而标准
GB 6675的附录
A.B.4.2项和
ISO 8124-1的附录
B.4.2项皆仅为资料性附录
,EN 71-1的附录中则无类似
“年龄分组指南
”方面的概念。欧盟玩具适用年龄组的划分准则另有
CEN的《
CR14379(2002)Classification of Toys-Guidelines》予以规定。
7.
玩具易燃性测试最好至少用四个测试样
在标准
A4.4项
“试样的制备
”方面应注意:
玩具易燃性测试应按标准
A
4.4.1项的要求
“在对刚性或柔软固体和柔软玩具进行测试时,最好至少使用四个测试样
”。由于玩具可能会由多种材料组成,而各种材料的燃烧速度又不相同,因此在做燃烧测试时,测试人员所选取的燃烧部位对燃烧速度的影响较大。故应严格按照标准
A4.5.3.1.2的要求
“应在主轴的一端将一个或以上的试样点着,并且,如果可能,应在主轴线相反的一端将一个或以上的试样点着
”。标准
A4.4.1虽然有
“然而,如果不能取得至少四个的测试样,可基于一个样品做出初步的判定
”的表述,但请注意,这里提到的仅仅是
“可基于一个样品做出初步的判定
”,若要做出最终的判定,还须按照标准
A4.6的要求继续进行测试。且在标准
A4.6.2.1有要求
“在可能的情况下,样品数=
4”,标准
A4.6.2.6又有要求
“制造商应根据至少四个试样来确定一个产品的性能
”,所以应按标准
A4.4.1项的要求
“最好至少使用四个测试样
”。
另在测试有可移取衣服的玩具时,应按照标准
A
4.4.3项的要求
“应将服装取下并独立测试(参见
A4.3.3)
”。即要符合标准
A4.3.3项
“非填充的纺织品和可移取的非填充玩具服装应当独立测试,并应符合
16CFR 1610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