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易燃性试验装置应严格按照要求制作和维护
在标准
A4.5项
“程序
”方面应注意:
易燃性试验装置应按照标准
A.4.5.3项内的图
A4.2“建议的易燃性试验装置
”中订的数目和间距的要求来制造。且加的细金属丝应按照标准
A.4.5.3.1项的要求,最粗不得超过
24AWG(
AWG=American Wire Gage,美国线规;
24AWG即直径
0.511mm)。另应按照标准
A.4.5.2项的要求及时清理易燃性试验装置内样品燃烧后剩余的残渣。这些细节都会或多或少对样品的燃烧速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9.
部分安全标识里的信号词须用
WARNING(警告)
在标准
5.3.2项应注意:
该条款规定,
“5.4(水上玩具),
5.5(童床和游戏围栏玩具),
5.6(活动装置玩具),
5.7(婴儿推车和童车玩具),
5.11(小物体,小球,弹子和气球),
5.15(电池驱动玩具)中的安全标识里的信号词必须用
WARNING(警告)
”,此点较易被忽略。只有在
“按
5.3的要求没有为安全标识指定信号词时,建议用信号词
CAUTION来说明会导致轻微或中等伤害的潜在危险状况,用信号词
WARNING来说明会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潜在危险状况
”。而标准
GB 6675,
EN 71-1和
ISO 8124-1中都无此表述。
10.
水上玩具的广告文字或图形有要求
在标准
5.4项
“水上玩具
”方面应注意:
该条款中规定,
“任何广告文字或图形不能宣称或暗示如果没有监护,儿童可安全地使用这样的玩具
”。即水上玩具广告的文字或图形中不能出现只有儿童单独存在的情况,该条款是整个标准中唯一对产品广告的文字或图形提出明确要求的条款。实际上产品广告的文字或图形通常是由广告设计人员而非工程研发人员来决定,但广告设计人员一般不一定了解该条款的要求,故
“水上玩具
”较易出现不符合该条款要求的情况。标准
EN71的
7.4项,
IS0 8124的
4.19项和
GB6675的
A.4.19项也与之类似。
11.
童床和游戏围栏及活动装置玩具适用年龄段的要求较特殊
在标准
5.5项
“童床和游戏围栏玩具
”及
5.6项
“活动装置玩具
” 方面注意点:
5.5.1
项
“年龄段
”及
5.6.1项
“年龄段
”中规定,
“玩具及其包装应标注:
from birth to 5months(从出生到五个月)的年龄段标签,或清楚反映了年龄段的相当的信息(文字或图形)
”。这是
ASTM F963中仅有的明确规定了年龄组的起始段并要求将其标注在玩具及其包装上的条款,因此较易被忽略。标准
GB 6675的
A.4.11.5,
A.4.11.6项和
ISO 8124-1的
4.11.5,
4.11.6项中,都未明确指明玩具的适用年龄段并且未要求将其标注在玩具及其包装上,而
EN 71-1中则无此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