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持CB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可原则是什么?
答:中国是IECEE-CB组织的成员之一,IEC中国国家委员会代表我国已经承诺,在中国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合格评定活动中,认可IECEE-CB成员组织出具的我国加入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限安全标准,EMC除外)。
22.对认可CB证书机构的要求有哪些?
答:认证机构应保存并熟悉IECEE有关文件、规则,与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或NCB保持联系,有畅通的信息来源,跟踪IECEE-CMC、CTL会议决议,了解IECEE-CB体系的动作成员机构及各成员机构的性质,如发证NCB或认可NCB、发证NCB的发证范围、IEC标准与GB标准的差异等。认证机构应指定具备能力的人员负责CB证书的认可。认证机构认可CB报告的能力资格需经国家认监委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确认。
23.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2.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
3.CB证书应有效期内,具体的判断如下:
(1)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2)IECEE-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证书和报告,且呈现的标准必须是我国(NCB)认可范围内的标准。
(3)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4)CB证书已超过三年,NCB应提出质疑。
(5)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4.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5.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6.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7.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
24.认可CB证书的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
答: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划分明显不合理、与3C认证实施规则不同时,则采用3C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同一型号产品,仅生产厂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2.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
3.对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必须按我国现行标准的有关条款,补做差异试验;当对CB某些条款的结论有怀疑时,应补做相应试验。
4.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诸如参数和型号等不符,则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符时,不能认可CB报告。
5.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CB报告以外的其他型号的机器中。
25. 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完全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关键部件等内容。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审查。
26.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是指什么工厂?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27. 如何划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即其划定原则是什么?
答:1.相同的产品大类;
2.相同的检测标准系列;
3.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关键生产工艺;
4.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
5.可考虑特殊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划定为一个工厂。
28.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典型情况的处理
答:1.OEM厂情况: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应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2.ODM厂情况: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3.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组装内容可能很窨,但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4.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5.Ⅲ类电器工厂: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位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6.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一卡及软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针对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29. 强制性产品认证可否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
答:为使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实施,缩短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周期和认证周期,对一些特定情况,可利用工厂自身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测资源是指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厂或制造商的100%自有资源,且位于生产厂附近。
30.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适用哪些范围?
答:1.样品体积大,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
2.产品季节性强,生产周期短;
3.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
4.其他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