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欧盟废旧电气电子回收指令
2002/96/EC(WEEE)
, 凡是于
2005年
8月
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开始要求使用回收图标。现将欧盟有关设计、使用图标的要求简单介绍如下。
一.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电气电子设备,有关设计和使用图标的
EN标准
prEN50419将电气电子设备定义为如下产品:
指设计用于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
1000V交流或
1500V直流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正常工作的设备,或产生、转换、测量这类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WEEE指令
2002/96/EC中附录
IA列出了这类设备。
该标准还定义了生产者,即:
指任何从事以下活动的人。定义的生产者还包括只是出售所用的技术,包括按照欧盟议会于
1997年
5月
20日颁布的有关远程(电子)合同保护消费者指令
97/7/EC指令以远程通信方式出售技术的:
a. 以自己的品牌制造和销售电气电子产品设备;
b. 销售由其他供应商制造的、但是标以自己商标的销售商;如果产品上出现的是生产者的商标,则该销售商不能被认为是生产者。
c. 在专业领域进口或出口电气电子设备到各成员国。
二.图标的内容要求
为了标注出生产者和表明设备是于
2005年
8月
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上应该有以下内容和标识:
1. 生产者的唯一标识;它可以是品牌、商标、公司注册代码或其他类似的可以说明生产者的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依据欧盟
2002/96/EC(WEEE)第
12条
1款,该生产者应该在欧盟成员国有生产者注册的记载。
2.
2005年
8月
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应标有以下两种信息之一:
2.1 照
EN28601的规定、以非代码文本方式或其它代码文本方式标注出制造
/投放市场的日
期。代码的设计应为处理设备可识别。
2.2 使用规定的辅助图标,即,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见
2002/96/EC(WEEE)第
12条
3款及附录
IV。
注:本条款要求并不限制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方式。
3. 图标应该位于明显处,应耐磨擦,清晰可辩。
三.图标的设计要求
第二条中第
2款提到的辅助图标应由以下内容组成,高度为
h、宽度为
1.2a的实芯条,高度
h与宽度的关系应为
0.3a或
1mm;实芯条应与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图形联用;实芯条内不能有任何文字或信息。实芯条与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图形的相互关系应符合上图规定。
注: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图形尺寸及相互关系与
IEC61429补充件
11定义和规定的废旧电池回收图形相同。
设计上述图标图形时,由于生产过程的限制或变化引发的图形改变是允许的(例如线条粗细变化,圆角变化,线条的结合等),只要主观看上去该图形无明显变形即可。
四.图标的质量要求
图标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具体产品标准中对铭牌的质量要求,如果该产品没有标准或标准中没有规定图标的质量要求时,以下要求应满足:
手持沾水的棉布擦图标
15S和手持沾汽油的棉布擦图标
15S,检查图标耐擦的符合性。本试验结束后,图标应仍是清晰可辩的,不能被很容易的揭去。如果使用标签铭牌,不应出现卷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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