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分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上述(1)到(3)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八、WEEE指令案关于处理设施的说明
1.为有利于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是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被利用于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了能明确识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九、WEEE指令案的生效时间
各欧盟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用符合WEEE指令所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WEEE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