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审查改正措施的有效性及采取的组织措施;
所采取的措施应适合减少问题及环境影响。
组织应确保对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必要修正。
4.5.4 记录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维护与环境管理体系及本国际标准要求一致的必要的记录,并记录完成情况。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用来标识、保存、保护、恢复、保持与处置环境记录。
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有可追溯性。
4.5.5 内审
组织应保证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内审按照计划的时间进行,从而
(a)决定是否环境管理体系
1)与环境管理计划安排一致,包括与此国际标准要求一致
2)正确实施并维护,并且
(b)为管理评审结果提供信息
组织应计划、建立、实施并维护审核程序,并考虑操作相关的环境重要性及前次审核的结果。
审核程序应建立、实施并维护,表明:
-计划与实施审核、报告结果及保持相关记录的责任和要求;
-审核标准、范围、频率及方法的确定。
审核员的选择及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客观性及审核过程的公正性。
4.6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按其设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对环境管理系统的改善和提高机会,包括还今后方针、目标及指标。管理评审的相关记录应予以保存。
管理评审记录应包括:
(a) 内审结果,对与组织相关的法规要求及其他要求的一致性的评估;
(b) 来自有兴趣的外部相关方的信息,包括投诉;
(c) 组织的环境表现;
(d) 目标和指标的扩充;
(e) 改善和防止措施的情况;
(f) 前一管理评审的跟进措施;
(g) 改善的环境,包括与其环境因素相关的法律要求及其他要求的发展;
(h) 改善建议。
管理评审的结果应包括任何与环境方针、目标、指标及其他环境管理系统因素的可能性变化相关的决议和措施,并且此决议和措施是与持续改善的实施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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