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问: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十六、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十七、问:“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雷达是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军用雷达除外。
十八、问:电池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电池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注释》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十九、问: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分类注释》中“电子应用产品”包括“家用电子电器”和“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因此《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否需要加贴标识?
答:在《分类注释》里面已经明确列出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类产品也需要加贴标识。
二十一、问:复印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目前在《分类注释》里面没有列出复印机,因此复印机目前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信息产业部目前正在对现行的《电子信息产品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计管理办法》将会对现有电子信息产品范畴进行调整。之后,有关《分类注释》也会进行调整,包括复印机在内的一些产品有可能会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范畴。
二十二、问: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根据《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硒鼓、墨盒等并未指明是复印机用还是打印机或其他类似用途机器用,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复印机用硒鼓、墨盒的,也就是说,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也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由于复印机目前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专门为复印机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复印机生产者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是单独出售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三、问:电子测量仪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在《管理办法》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包括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四、问:光盘、CD、VCD、DVD、磁带产品是否应该满足《管理办法》?
答: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磁带等空白盘片应按照《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磁带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二十五、问:对于某些产品表面的一些塑膜或纸质标签,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膜、纸质或其他材料的标签,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六、问:二手电子信息产品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答: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二十七、问:关于在分类注释中“其他”产品,应如何理解?
答:现阶段在《分类注释》中没有明确列入的产品不做考虑。
二十八、问: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种,和欧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与欧盟RoHS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其他物质也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二十九、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设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环保使用期限是产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期间,而非极端环境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较长,则承担责任的时间就会比较长;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较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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