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问: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标识要求》加贴标志,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产品都需要贴标志?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目录》,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都必须加贴3C的标识?
答: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进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贴标志的方式、整机与部件在标注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已经在《标识要求》中作了详细规定。
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目录》,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但整机产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时加贴CCC的标识要看是哪一个进入了目录,如果是整机产品进入了目录,则只有整机产品要加贴CCC标志。
四十三、问:《管理办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管理办法》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惯例,不对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网上有很多英文翻译稿,有些翻译得很不错,可供需要英文译稿的读者参考。但如果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则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四十四、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有无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国各省市地方主管部门是否会出台适用于本省市的实施细则?
答:《管理办法》有相关标准和《目录》的支撑即可实施,目前没有制定实施细则的计划,也未有各地方主管部门出台适用于本省市的实施细则的消息。
四十五、问:租赁产品应如何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答:生产日期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的租赁产品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四十六、问:是否考虑《分类注释》与海关编码的接轨?
答:已经考虑将来在制定《目录》时会参考海关编码。
四十七、问:2007年3月1日以后,海外母公司将产品转卖给在中国的子公司时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子公司,则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十八、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港澳地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地区。但是,在港澳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