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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回答




来源: 点击数:10  录入时间:07-03-09 09:57:14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三十、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电池、耗材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木桶原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零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值为准。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可更换的零部件(如电池、耗材等)可以单独标识。
 
      三十一、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三十二、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什么时间可以认为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答: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十三、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也需满足《限量要求》标准规定的限量值?
答:本条款为鼓励性条款,并没有对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提出具体的限量要求。目前,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也没有适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十四、问: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的。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调整,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三十五、问: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临时进口产品等,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三十六、问:进入《目录》的产品是否属于《分类注释》叙述的产品?
      答:《分类注释》是对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所作的解释。《目录》中的产品是《分类注释》所列产品中的一部分,是现在已知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产品,不是所有在《分类注释》里列出的产品都会进入《目录》。
 
      三十七、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哪项较严格?
      答:一般而言,在标准采值的严格程度上,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并无区分。行业标准一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则是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在行业标准先于国家标准出台的情况下,企业应使用行业标准;但是当国家标准出台后,行业标准将自动作废,企业应使用国家标准。如果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出台的,往往是为达到对国家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有互补关系。这时,企业可以同时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十八、问: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评定(包括检测与认证),中国与国外是否可以互认可?
      答:由于中国《管理办法》推动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分“两步走”实施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第一步”仅要求企业对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信息进行“自我声明”,这时,将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做好“自我声明”而请相关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与认证。这种自愿性的、非强制性的检测与认证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但在进入“第二步”、需要进行CCC强制性认证的时候,由于涉及政府监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而国与国之间关于检测与认证的相互认可并不是单边问题,需要双边协议来保证,事实上,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三十九、问: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罚则是否界定处罚款项和停产停售情况?
      答:《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本部门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问:《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机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整机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整机产品生产者还是元器件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答:如果是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中元器件企业的责任应由整机企业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四十一、问:在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目录》之前,需要加贴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的环保信息标志。那么对于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外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 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加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等相关环保信息,产品生产者加贴标志时可以对产品进行检测也可以不检测,如果产品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很清楚,则不需检测即可贴标志;相反,如果不清楚则需要进行检测。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管在哪里进行检测,只要标志及相关环保信息正确、与实际相符即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对电子信息产品是否加贴标志及是否标识正确进行市场监督检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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