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 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 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 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 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 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2001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