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附件 IA下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与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第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1.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投放于根据第5条2款建立的回收设施的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第1款提及的、与其自己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提供担保,表示将提供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资金,并保证生产者按照第11条2款清楚地标注了他们的产 品。担保将保证提供第1款提及的与本产品相关处理资金。担保方式有生产者加入一个适当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融资计划的、提供一个回收保险或一个封锁银行帐户。
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条款1提及的日期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责任将由相关费用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成比例地提供资金的一个或多个体系提供,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内(附件ⅠA中的1类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在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第9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第10条
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在私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和分类收集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
(b)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c)他们在帮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d)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e)附件Ⅳ中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附件IV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