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 Ⅰ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B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A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用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如果出现在再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任何仅仅是依据或按照某种资金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作为 "生产者",除非根据上述i至iii副点他也作为生产者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