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成员国制订这些措施时,措施应包含本指令的参照或附有关于它们官方出版物期号之类的参照。成员国应规定此参照的标志方法。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涵盖范围内所有采用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告知欧盟委员会。
3.如果可实现本指令设定的目标,成员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的经济界达成协议的方式调整第6条6款、第10条1款和第11条的规定。协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协议将是可实施的;
(b)协议将确定相应期限的目标;
(c)协议将在公众可平等得到的和转送欧盟委员会的成员国官方期刊或官方文件上公布。
(d)取得的结果应当有规律地监督、汇报给权威机构和欧盟委员会,并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可使公众得到。
(e)主管机构要确保检查根据协议所取得的进步。
(f)在违反协议的情况下,成员国必须通过立法、规章或管理措施实施本指令相关条款。
4.(a)希腊和爱尔兰,它们由于整个的
── 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
── 地理环境,如大量的小岛和存在乡村和山区
── 低人口密度和
──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
既不能达到第5条5款中第一分段提及的收集目标也不能达到第7条2款提及的回收目标,并且它们按照1999年4月26日第1999/31/EC号关于废物填埋的理事会指令①第5条2款第三分段,可以申请延长该条提及的期限,
可以将本指令第5条5款和第7条2款提及的期限延长至24个月。
这些成员国将最迟在本指令的过渡期结束,将其决议通知欧盟委员会。
(b)欧盟委员将这些决议通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议会。
5.在本指令生效后5年内,欧盟委员会应基于本指令的适用经验,特别是分类收集、处理、回收和资金体系的经验,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而且,报告必须基于技术状况的发展、所获经验、环保要求和内部市场的功能。适当时,报告应附有本指令相关条款修改的建议。
第18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收受方
本指令指向各成员国。
就于布鲁塞尔,2003年1月27日。
欧洲议会 欧盟理事会
主席 理事长
P. COX G. DRYS
附件ⅠA
本指令所管辖电气电子设备分类
1. 大型家用器具
2. 小型家用器具
3.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4. 用户设备
5. 照明设备
6. 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
9. 监测和控制器械
10. 自动售货机
附件ⅠB、就本指令而言应考虑的和列入附件IA分类下的产品清单
1. 大型家用器具
大型制冷器具
冰箱
冷柜
其他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洗衣机
衣服甩干机
洗盘机
烹饪设备
电炉
电热盘
微波炉
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电热器具
电暖炉
其他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电扇
空调装置
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2. 小型家用器具
真空吸尘器
地毯清扫器
其他清扫器具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烤箱
煎锅
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电动刀
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